2020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浅析行政诉
发布时间:2020-07-14 20:07来源: 网络整理甘肃中公辅警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建议各位考生在复习备考期间多多练习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今天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浅析行政诉讼的管辖。望各位考生及时查看。
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的划分问题。
我国法院呈现四级结构,分为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着重点在于,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负责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做好不同层次的案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既可以有针对性的处理案件,又可以缓解不同级别的法院的司法资源的压力。
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哪个地方的法院有权管理的问题。
(一):一般的地域管辖
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我们常说行政法是解决“官管民、民告官”的关系,官所在地比较好确认,比较固定。所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更加利于民的一方去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特殊的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由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例如:集美区人民政府对王某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王某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对结果依旧不服,向法院诉讼。故,集美区和厦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的限制人身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是隔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理论中存在争议的是行拘留是否可以遵循本特殊原则,大多数的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行为,虽然是限制人身自由,但是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故,应当遵循一般的地域管辖。
同样的道理,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既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有其他的行政处罚行为。这并不影响其依旧可以根据特殊的地域管辖原则去确定哪个地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3、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常见的是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院的批准,确定可以管辖的行政案件。
(三):专属管辖
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有登记的,按登记的为主,没有的话以实际地为主。
这里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物权需要变动,没有变动的话按照一般的原则即可。
试题回顾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甲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其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B.乙公司对县政府要求其交纳社会救助集资款10万元不服,向县法院起诉
C.涉及到不动产纠纷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D.经过复议再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有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A
解题思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A说法正确。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说法错误。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说法错误。经过复议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说法错误。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