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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农商行考试资料:[高频考点]法的渊源

发布时间:2020-06-24 23:02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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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分类

根据各种法的渊源在法律形式上的明确程度,可以分为正式洲源和非正式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本制定的宪法、法律、 法规、规章和条约等。

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去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主要有习惯、判例和政策等。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1)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法律保留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置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上述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的概念

行政法规是指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2)立法权限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4.地方性法规

(1)地方性法规的概念

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2)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置顶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立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5.自治法规

(1)自治法规的概念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立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