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肃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常考具
发布时间:2020-06-02 19:08来源: 网络整理甘肃中公辅警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建议各位考生在复习备考期间多多练习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今天甘肃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了甘肃辅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常考具体罪名之抢劫罪。望各位考生及时查看。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在公职类考试中常出现的,包括其中的一些侵犯公民财产类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抢劫罪即为考试中经常出现的罪名,应当做全面把握。此类考察一般以理解为主,不同罪名有不同的表现模式,抓住各个不同罪名下突出的行为特点,能够区分此罪和彼罪,即基本达到了一般考试所要求的知识掌握程度。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与抢劫罪极其容易混淆的一种罪:抢夺罪。
抢劫罪,即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关于本罪:
第一,本罪的主体:
犯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但应注意,为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本罪侵犯的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
第三,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对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
暴力程度不必达到危及健康、生命;使被害人身体受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
①暴力":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
A.目的: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排除、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B.对象:财物的持有者、保管者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
C.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②“胁迫”: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 因而不敢反抗。抢劫罪中的胁迫具有下列两个特性:
A.暴力性,即胁迫的内容是使用暴力的恶害相加。
B.当场性,即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要求对方当场交付财物。
③“其他方法”:主要指除了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能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灌醉、迷倒、催眠等压制对方反抗的方法,使对方暂时丧失反抗能力,以取走财物。
第四,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本罪还存在几种常考的加重情形:
1.入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户。即家庭住所,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核心是家庭生活(“户”的范围小于“住宅”)。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钱)。
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指抢劫三次以上。
除此之外,还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几种加重情形,建议运用口诀方法简便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