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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山东农商行考试:公基备考知识点―盗窃罪

发布时间:2020-04-10 00:06来源: 网络整理

山东中公教育小编今天带来:2020山东农商行考试:公基备考知识点―盗窃罪。盗窃罪在农商行的考试中比较容易出案例题的知识点,并且容易和诈骗罪、侵占罪相混淆,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盗窃罪的构成以及盗窃罪与其他相似罪名的区分。

一、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中公解读】

1、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不要求数额。

2、“数额较大”对此,《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

2、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中公解读】

①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要求主观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将数额较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将天价葡萄误以为是普通葡萄而窃取,不成立盗窃罪。

②自己所有的财产,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将财物交付铁路运营部门托运,交付托运后行为人又窃取该财物,成立盗窃罪。

3、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中公解读】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

注意:秘密性只是盗窃的常见情形,但不是必要条件。

例如:甲拎着包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5米外,甲脚骨折,站不起来,坐在地上揉脚。乙路过捡起包,大摇大摆拿走。

4、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 也包括非法占有。

【中公解读】

合法占有:甲向乙借来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院里,乙又悄悄偷回。因为甲是合法占有,所以乙构成盗窃罪。

非法占有:甲购买了100克毒品藏在家里,被乙发现,乙便窃得这些毒品。乙构成盗窃罪。

5、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6、盗窃罪的其他行为类型

(1)“多次窃取”:二年内盗窃三次以内。

(2)“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

“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

例如,为了诈骗主人入户,被主人识破骗局,便盗窃主人财物,也属于入户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例如,甲趁着夜色,拎着镰刀,偷割了邻居的一亩小麦,不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4)“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例如,盗窃他人身上口袋的财物,盗窃他人放在座位旁边提包里的财物,盗窃乘客放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中的财物,都属于扒窃。

三、盗窃罪的既遂未遂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于财物的控制时,认定盗窃既遂。

【中公解读】

盗窃罪是结果犯,应以给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直接损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志。

例如,甲、乙、丙三人深夜潜入某厂仓库,偷出6箱货物,扔出墙外。丁驾驶卡车从墙外路过,发现货物无人看管,遂装上卡车拉走。等甲、乙、丙来到墙外,发现赃物已无踪影。就此例而言,赃物被扔到厂外,即是脱离了厂方的控制,财产损失已经造成,虽然甲、乙、丙也未能最终将赃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并加以非法占有,也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是未遂。

四、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