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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于6月5日起报名

发布时间:2020-03-30 01:27来源: 网络整理

司法部近日发布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客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6月20日,考试时间为8月31日、9月1日;主观题考试网上报名确认时间为9月7日至11日,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

公告明确,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考试方式和相关政策总体保持稳定,继续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放宽政策,允许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应试人员可以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

公告明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两个批次考试方式,第1批次考试时间为8月31日、第2批次考试时间为9月1日,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等随机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每名应试人员参加其中一个批次考试。

公告同时明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主观题考试以计算机化考试为主,应试人员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考试方式。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主观题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方式。

公告强调,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此外,各地具体报名事项,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宜,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中国法律服务网查询或者向司法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5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参加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合格成绩在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19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