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金融 > 财经要闻 >

ST康美涨停 对投资者索赔是利是弊?

发布时间:2019-08-25 16:05来源: 网络整理

  被顶格处罚后连续四天涨停 是否退市需等最终处罚决议书

  ST康美涨停 对投资者索赔是利是弊?

  在连续4个涨停后,这周五,ST康美(康美药业)尾盘上演“天地板”,至收盘时大跌3.49%,股价收于每股3.59元。

  ST康美股价如此波折的起因是上周康美药业因巨额财务造假而被证监会顶格处罚。有投资者认为,该公司退市可能性不大,于是大量资金涌入该股。ST康美最新回应称,股票市场的波动受很多因素影响。关于公司退市,从证监会发出的事先告知书来看,并没有提及,还是要等最终的处罚决议书。

  ST股价不跌反涨,对投资者来说是利还是弊?就此,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友维。

  是否退市需等待交易所处罚意见

  8月16日,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用极其严厉的措辞将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行为进行定性。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给予60万元的顶格处罚,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人员实施市场禁入和罚款。

  针对投资者最为关心的“ST康美能否退市”,市场众说纷纭。

  韩友维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退市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因财务指标达不到要求而退市。一种是因重大违法而退市。虽然康美药业财务指标没有触及退市的标准,但是目前仍然不能排除因重大违法而退的可能。从其违法性质上来看,证监会对其定性非常严重。从程序上来讲,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证监会将退市决定权授权给交易所来决定,这种情况下,一般证监会不会直接决定上市公司是否退市。目前交易所的处罚意见尚未公布,并不能排除康美药业因重大违法退市的可能。

  股价不跌反涨对索赔有何影响

  康美药业造假大白于天下之后,股价出现4个连续涨停。ST康美市值增加33亿元,达到185亿元。

  康美药业从白马股神坛跌落,受伤害的莫过于二级市场的中小股民,据今年一季报显示,公司股东户数达到28.38万户,户均持股数量为1.55万股,虽然最近连续以4个涨停报收,但相对此前股价高位,只剩下小小零头。

  康美药业造假被曝光后,其股价出现4个连续涨停。韩友维认为,从股民索赔的角度来说这里面大有文章。

  在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维权案件中,一般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时,股价跌幅较大,调查结果出来后准备处罚了,股价反而不跌。在此情况中,一般是以立案调查日为揭露日,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日作为揭露日,同时以揭露日之后的股价走势,作为判断投资者的差额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备因果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康美药业案件中,根据现有公开信息,康美药业于2018年12月28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5月17日初步调查结果出炉,8月16日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在大量受损害的投资者中,有些是在立案调查前买入股票,但也有很多是在其后买入。如果将立案调查日作为揭露日,大量投资者将丧失索赔资格。

  他指出,将来在审理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股民维权案件时,法院会不会也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日作为揭露日,而因此驳回所有股民的维权诉讼请求?韩友维坦言这些都是未知数,为未来股民索赔埋下了不确定因素。

  核心解读

  认定“揭露日”要考虑股价跌幅大小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关系到投资者是否有资格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以及投资者损失的计算。因此,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中关于揭露日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该规定比较模糊,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调查、调查结果被披露以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等时间点都有可能成为揭露日。

  韩友维举例说,如在圣莱达新力金融股民维权案件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作为揭露日,由于前期股价下跌幅度较大,到了处罚告知日,股价反而不跌,这两家法院据此认定: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股价不跌反涨,所以股民的损失和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从而驳回所有股民的诉讼请求。

  不过,韩友维也指出,在另一起武汉凡谷股民维权案中,武汉中院将引起股价下跌幅度较大的一个揭示时间认定为更正日(揭露日),所以韩友维认为,当出现多个揭示行为时,认定揭露日时除了应该把握“首次揭示”这一特征外,还应该考虑揭示行为后股价的跌幅,揭示后跌幅越大,揭示力度越强,更正日(揭露日)的特征就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