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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发布时间:2019-08-24 06:01来源: 网络整理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活动,适应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提升中介机构能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查验事项范围和勤勉尽责标准,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归位尽责,我会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3.传真:010-880614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7日。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23日

  要闻: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