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股份被责令改正:去年大股东资金占用7笔 尚
发布时间:2019-07-03 12:13来源: 网络整理
中国网财经7月3日讯 甘肃证监局昨日晚间的通报显示,银亿股份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责令改正,其董事长熊续强等6名主要责任人被出具警示函。
据了解,银亿股份2018年共发生7笔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34.51亿元。截至2019年4月30日,尚有22.48亿元未归还,占最近一年公司净资产的15.38%。
甘肃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银亿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收回被大股东占用的资金,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作为该披露信息的主要责任人,银亿股份董事长熊续强、副董事长方宇、张明海、董事王德银、财务总监李春儿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学佳等6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银亿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