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思路更明确 科创板监控细则严防炒作
发布时间:2019-06-17 07:08来源: 网络整理
用时仅200多天,科创板便宣布正式开板,截至目前已经公告9批上会企业,且前3批均实现100%过会。
6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下称《科创板监控细则》)出台,意味着距离科创板正式交易再进一步。
《科创板监控细则》对科创板股票交易申报要求、异常波动处理、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等,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主要来看是为了防止过度炒作,减缓盘中快速拉升、快速下跌的可能性。要求更为细化,监管思路亦更为明确。”深圳某老牌公募科创板业务负责人表示。
第一财经注意到,与现行主板新股监控细则相比,《科创板监控细则》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有效报价范围定在2%、异常波动的认定等。
6月13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出席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时表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其中就包括“开板初期市场供求不平衡,加之新的交易机制需要适应,不排除出现短期炒作、涨跌幅较大的情形”等。对上述问题及可能带来的风险,“我们在制度设计时,已经尽最大可能予以评估完善,并做好相应预案。同时我们将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
设定更为优化合理
《科创板监控细则》从交易机制完善、交易信息公开、会员协同监管、异常波动及异常交易监管等方面综合施策,以防范市场的大幅波动。
具体来看,针对科创板企业的特点,《科创板监控细则》细化明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盘中临时停牌机制和市价申报保护限价等交易机制,一系列的交易制度安排更为优化和创新。
比如《科创板监控细则》第七条规定:买卖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与此对应的主板新股监控规则是:根据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也就是说,上交所对科创板市价申报的处理方式进行了优化,投资者在市价申报时需设置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即为保护限价)。
“这样做的目的是,当市场价格快速波动时,防止市价申报以超过投资者预期的价格成交,降低投资者交易风险。”业内人士分析,在确定价格申报范围的具体参数时,上交所进行了反复测算及论证,并充分考虑了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只对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的高价买单和低价卖单进行限制,平缓价格波动。
据悉,目前中国香港市场、日本市场以及美国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等交易所均采用了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出现错单、恶意拉抬打压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科创板监控细则》第七条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
也就是说,在设置有效报价范围时,不以现价作为基准,而是采用更复杂的“买一、卖一价格”。
分析人士称,采用买一、卖一价格作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基准价,是出于保障流动性和促进撮合成交的考虑。如果采用现价(即最新成交价)为基准,当市场没有最新成交价,仅有申报价格时,将使用前收盘价为基准价格。此时若订单簿上买一、卖一价格大幅偏离前收盘价,市场的有效申报订单无法进入订单簿前列,无法成交。假设存量订单未撤销申报,则无法成交的状态将持续,投资者无法实现成交目的。
“实际市场上有报单,但是在开盘初并没有实际成交价。而市场的买卖盘报价远远偏离于前收盘价,所以这时候按照前收盘价是不合理的。所以我认为交易所的这个设定是更加优化和合理了。”北京一位股票交易员称。
需要看到的是,市价申报保护限价,是指连续竞价阶段的市价申报指令须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即投资者的成交“底线价格”。其目的是,当科创板股票波动幅度较大且市场流动性不足时,避免市价申报的成交价格大幅超出投资者的接受范围。
“设置了市价报单也不能超过基准价格的2%,为了避免市场大幅波动或人为抬升股价等情况的发生,才设置了有效报价这个前端控制机制。”上述北京股票交易员认为。
而且,科创板市价订单的单笔申报数量上限仅为5万股,远低于主板市场(100万股),也低于科创板的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上限(10万股),难以通过单笔申报对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因此,从交易机制上看,市价订单在拉升股价方面的优势并不突出。
“如果市场正常有成交的话,买一或卖一大部分就是即时的市价,就算不是市价也非常接近市价。”该股票交易员也说。
异常交易认定较为一致
“科创板股票的这个监控规则,大体来看与主板相比没有特别新的东西。10%、30%也是在我们预料中的,没有更加严厉的停牌条款,并且异常交易的定量标准与主板基本一致。”上海一位私募基金科创板投资人士认为。
《科创板监控细则》指出,属于重点监控的范围包括:(一)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二)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三)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四)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五)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六)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与之对应的是,在目前上交所主板新股监控规则中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是,“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等。
“需要看到的是,股票的单日涨跌幅限制范围不同于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范围,虽然科创板较主板放宽了单日的股价波动范围,但这并不会放宽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容忍度,也不会影响对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特征刻画。”业内人士分析称。
第一财经也了解到,上交所充分考虑了科创板交易机制的变化,在主板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基础上作出部分调整,比如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纳入异常交易行为的计算范围,但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总体特征不会有本质变化,因此此次公开的科创板异常交易行为的定量标准参考主板现行标准。
另外,为抑制市场非理性波动,科创板交易监管区分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据悉,从监管实际经验来看,除股价短时间内急涨急跌情形外,股价出现长期偏离等情形也是监管重点,进一步细分异常波动情形非常有必要。
“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监管设置定性定量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证券市场情况多变,个股的价格波动、交易情况会受公司基本面、行业及市场整体走势的影响,因此在判断投资者行为意图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上述上海私募科创板投资人士表示。
交易信息公开方面,对于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对于严重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分类投资者的交易统计信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交易结构变化。
(责任编辑:DF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