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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立案稽查子虚乌有 康美药业澄清财新失实报道

发布时间:2019-06-01 23:51来源: 网络整理

   记者署名:决明子君

  一贯以新闻专业主义著称的财新,却因一则“不实”报道引来了律师函。

  5月30日,财新发布名为《独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康美药业遭税务稽查》报道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康美药业于5月下旬被税务部门立案稽查。目前稽查仍在进行中。业内人士认为,中医药企业可以虚构中药材成本,亦给药企之间的虚假贸易,留下巨大操作空间。

  这一报道引发了康美药业的“愤怒”,ST康美(4.190, -0.22, -4.99%)(维权)在5月30日夜间发布澄清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均未收到税务部门的立案稽查函。公司已向相关部门投诉,若因相关媒体的不实报道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及公司的利益,公司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鉴于事件的严重性,面对媒体报道已经沉默许久的康美药业,在5月30日以最迅捷的速度向财新传媒有限公司及报道作者王婧快递了律师函,并请财新发布公开声明,向康美药业赔礼道歉并向社会公众说明报道失实。

  事实上,此前财新也并非没有发表过失实报道的先例。2012年第32期的长篇封面报道《危险的关系》一文中,财新《新世纪》周刊因采编人员采访不深入,未向权威部门核实,致使部分报道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新世纪》周刊称,对该次报道中发生的错误,深为痛心,教训深重,今后必引以为戒,在此向读者诚恳致歉。

  目前财新和康美药业各执一词。不过作为一名新闻老兵,笔者从新闻专业角度,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税务稽查法规来看,财新这篇报道尚有诸多疑点。如果最终税务部门再澄清并未对康美药业进行税务稽查立案,则财新可能面临报道不实,干扰资本市场,以及新闻专业品牌受损等后果。

  疑点一:有无立案稽查?

  “康美药业经过自查后,公司及子公司均未收到税务部门的立案稽查函。”显然康美药业的这个澄清公告对于财新来说极为不利。

税务立案稽查子虚乌有 康美药业澄清财新失实报道

  到底有没有收到立案稽查函,康美药业不可能在这个问题上说谎,因为一旦税务部门出来澄清确实发过稽查函了,那么康美药业不仅声誉受损,还将面临证监会的虚假信批问询函,这对于当下处于多事之秋的康美药业无疑是极为不利,所以可以确定的是康美药业确实没有收到立案稽查函。

  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应当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稽查办法,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对象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并由收件人填写送达回证。税务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实地稽查、账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

  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账时,应在《税务稽查底稿》上逐笔如实纪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账户、记账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税务稽查实施终结,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况,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并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

  所以按照上述法规,如果税务部门对康美药业进行了税务稽查立案,康美药业必然会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并配合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很显然,如果康美药业确守没有收到《税务稽查通知书》,也没有跟税务稽查部门接触,那么财新的《独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康美药业遭税务稽查》这篇报道就可以被判定为不实报道。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我国税务法律规定,对于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查对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不必事先通知。

  如果是这种情况,对于财新的这则报道来说来说就更为尴尬,税务稽查部门不事先通知被调查对象,必然是出于保密的考量,媒体无论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这样的信息,也不应予以公开报道。此外,财新在报道中也并没有提到举报这种特殊情形,所以按照通常情况下的税务稽查立案情形,财新的报道缺乏关键证据链条——《税务稽查通知书》。

  因此,财新报道在没有列出关键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标题就给ST康美定罪“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这无疑是媒体报道中的大忌。

  疑点二:业内人士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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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人士认为,中医药企业可以虚构中药材成本,亦给药企之间的虚假贸易,留下巨大操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