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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购物将有新规范!《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06-01 15:42来源: 网络整理

■《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将进一步规范厦门市旅游市场秩序。 陈立新 摄

导游执业规范将有新规定。 刘东华 摄

  台海网6月1日讯 据厦门网报道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通知,就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市人大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阅读全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厦门市人大财经委(地址:湖滨北路61号,邮编:361012,电话:2891247,传真:2893009)或发电子邮件至:xmsrdcjw@163.com,时间截至下月28日。

  【草案概览】

  民宿开办

  单栋不超过14间客房,最高四层不超过800平方米

  《条例(草案)》第32条规定,开办民宿应当符合:(一)单栋民宅用于经营的客房数不超过14间、最高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要求的,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二)利用具有批建手续的合法建筑部分,并进行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确保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三)符合民宿消防和治安安全标准;(四)符合环保排污要求;(五)兼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禁止在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允许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思明区、湖里区应当严格控制民宿开办区域,划定的民宿开办区域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文化和旅游局介绍,厦门有民宿、邮轮游艇帆船、房车露营等新业态,亟待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业态发展。如本次地方立法首次明确对民宿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民宿发展的瓶颈问题。此外,将民宿管理纳入旅游法规,在国内还是比较少见的。《条例(草案)》还在全域旅游、旅游会展“双千亿”、闽西南协作区、对台旅游交流合作等方面提出相关促进性条款,助推厦门市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市和旅游会展“双千亿”建设。

  旅游购物

  被安排指定场所购物,可要求旅行社退货

  市文化和旅游局介绍,为了规范“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购物行为,《条例(草案)》也有更严格的规定。依据《条例(草案)》第35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第35条还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物的,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旅游购物场所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向旅游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经营规范

  旅行社、景区宣传,不能超越评定的等级、星级

  《条例(草案)》第26条要求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未获得质量等级、星级的,不得使用等级、星级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误导旅游者。市文化和旅游局介绍,很多旅游条例都有规定,宾馆饭店提供的设施或者服务不得使用超越评定的质量等级、星级进行宣传。《条例(草案)》将范围延伸至旅行社、景区。

  此外,旅行社及其服务网点牌匾名称应当与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不得擅自使用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票务中心等虚假名义招揽旅游者。禁止在景区以及周边道路等公共场所强拉硬拽或者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滋扰方式招揽旅游者。

  《条例(草案)》也对导游的执业规范进行规定,如要求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佩戴导游证并携带正规电子旅游行程单等。

  市场监督

  建立市场联合执法机制

  细致划分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草案)》第37条对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较细致的划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旅行社、导游等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受理、转办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