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忆违规虚增在建工程与资金占用 恒泰证券失
发布时间:2019-05-31 14:55来源: 网络整理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的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号、21号显示,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恒忆”,代码NEEQ:838525)存在虚增在建工程、资金占用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ST恒忆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对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鸿福、ST恒忆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财务负责人林长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ST恒忆主办券商。
经查,ST恒忆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增在建工程
ST恒忆于2016年4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入账的“在建工程”发生额累计562.1万元,其中526.92万元为虚假记账,公司并未发生相应的业务。ST恒忆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告同时虚增“在建工程”、“应付账款”526.92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末、2017年末资产总额的4.87%、6.07%。
二、资金占用问题
2016年2月5日,ST恒忆和ST恒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鸿福作为借款人向李炎鹏借款人民币20万元。ST恒忆未实际收到借款,上述20万元借款全部转入林鸿福个人银行账户。根据德化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526民初1316号)和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18)闽0526执292号),ST恒忆和林鸿福应偿还李炎鹏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林鸿福作为ST恒忆违规事项的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上述虚增在建工程和资金占用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林长标作为ST恒忆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财务负责人,参与ST恒忆上述2016年3笔虚增“在建工程”记账,是ST恒忆虚增在建工程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9号
关于对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增在建工程
你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入账的“在建工程”发生额累计562.1万元,其中526.92万元为虚假记账,公司并未发生相应的业务。你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告同时虚增“在建工程”、“应付账款”526.92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末、2017年末资产总额的4.87%、6.07%。
你公司虚增在建工程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资金占用问题
2016年2月5日,你公司和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鸿福作为借款人向李炎鹏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你公司未实际收到借款,上述20万元借款全部转入林鸿福个人银行账户。根据德化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526民初1316号)和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18)闽0526执292号),你公司和林鸿福应偿还李炎鹏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行为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公司的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水平,并督促实际控制人解决资金占用事项。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5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1号
关于对林鸿福、林长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林鸿福、林长标:
近期,我局对德化恒忆陶瓷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恒忆或公司)开展检查,发现ST恒忆存在以下问题:
一、虚增在建工程
ST恒忆于2016年4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入账的“在建工程”发生额累计562.1万元,其中526.92万元为虚假记账,公司并未发生相应的业务。ST恒忆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告同时虚增“在建工程”、“应付账款”526.92万元,分别占公司2016年末、2017年末资产总额的4.87%、6.07%。ST恒忆虚增在建工程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资金占用问题
2016年2月5日,林鸿福与ST恒忆作为借款人向李炎鹏借款人民币20万元。ST恒忆未实际收到借款,上述20万元借款全部转入林鸿福个人银行账户。根据德化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0526民初1316号)和2018年1月25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18)闽0526执292号),林鸿福与ST恒忆应偿还李炎鹏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行为违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林鸿福作为ST恒忆违规事项的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上述虚增在建工程和资金占用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林长标作为ST恒忆2016年度财务报告的签字财务负责人,参与ST恒忆上述2016年3笔虚增“在建工程”记账,是ST恒忆虚增在建工程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林鸿福、林长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