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天津军粮城营销服务部被罚1万元
发布时间:2023-03-11 16:58来源: 未知2023年2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军粮城营销服务部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军粮城营销服务部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军粮城营销服务部成立于2008-07-14,负责人为万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06794087578,企业地址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广福商业中心2-111、112,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
(三)损坏许可证;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
(五)遗失许可证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
(六)未按规定公示许可证、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
(七)新领、换领许可证等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八)新领、换领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换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