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不当解除合同高发,争议解决渠道不畅
发布时间:2022-02-22 18:23来源: 未知在过去10多天的鏖战中,运动员自然最受瞩目,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新闻关注点。而在体育争议解决领域,运动员相关问题同样是焦点问题。
“你是案件的主角,在开庭的时候你随时可以打断任何人讲话。”这句话让国际排球联合会审判庭法官、亚洲田径联合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宫晓燕记忆深刻。2016年,她作为某运动员代理人,在参加一个体育争议案件听证会时,听证会主席在庭前跟运动员作如此强调。
宫晓燕说,运动员是体育争议里涉及案件最多的当事人。研究体育争议,绕不开对运动员相关问题的关注。运动员的劳动合同与一般人的劳动合同有什么差异?如果被欠薪该怎么办?代言有什么规矩?近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举办的贸仲直播间“冬奥在身边”之第三期活动,就将“运动员合同纠纷”作为探讨主题。
有别于一般的合同,通常附带商事约定
将运动员作为职业的那些人,在与他们的“用人单位”打交道时会是一种什么情况?这是人们观察那些明星运动员时,总想要探秘的故事开端。尤其是近两年受疫情等大环境影响,俱乐部欠薪及因此与运动员发生违约纠纷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更增加了人们的好奇心。
事实上,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工作合同确实与一般人的劳动合同大不一样。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洋以职业篮球和足球运动员的工作为例,解释了其中的显着差异:实践中,其和行业规范、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大冲突。
比如,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4个小时,每周有一天是需要休息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而职业联赛考虑运动员竞技状态规律和商业安排,一般来说在赛季开始前就全部安排好了,大多数联赛就在节假日、周末或者假期,还有晚上进行。除了比赛之外,运动员几乎每天都要进行训练。
再如,在更换用人单位问题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活动,除少数例外情况,劳动者无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而职业联赛中,职业球员是高度稀缺的人力资源,离职会影响俱乐部及联赛运行,所以运动员无正当理由单方解约的,要承担违约金。
还有,在年限问题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用人合同后,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但在职业联赛中,职业球员的职业生涯很短暂,也就十几年,巅峰期就几年,签订长期合同或者无期限合同会影响价值最大化,因此最长合同一般不超过5年,无期限劳动合同更是不存在。
在运动员与俱乐部签署的工作合同中,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在于,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还会有商事相关约定,运动员与俱乐部也可能会单独签署商事合同。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迎处理过很多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的争议,她将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商事约定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约定。如知名运动员的肖像、签名及比赛中的视频(如进球、扣篮集锦)都有较高商业价值,在签署协议时,运动员往往会把相应权益授权给俱乐部统一享有和使用。
二是商业开发约定。如运动员在训练之外参与什么商业活动,甚至穿什么衣服,喝什么品牌的水,都由俱乐部统一为运动员作商业开发。
三是道德条款或是限制类条款。运动员特别是知名运动员的市场影响力、明星效应等,都使得运动员本身是俱乐部的宝贵财产,俱乐部会要求运动员注重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得未经允许参加危险活动,须保持自身良好形象,不可随意发表不当言论,不可做违反公共道德的事情等。
四是关于违约金和合同解除权等有关违约纠纷的处理约定。
不当解除合同高发,争议解决渠道不畅
有合同,自然就会有合同纠纷。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体育仲裁研究中心主任薛童观察到,不当解除合同纠纷近年来呈高发态势。
其中一个典型是,俱乐部认为运动员未达到预期想减薪,由此引发争议。对此,薛童认为,运动员只要努力比赛和训练就可以,即使达不到俱乐部预期也不属于违约,“因为能不能进球,每个赛季进几个球,这些都是无法保证的,它属于俱乐部本身的经营风险范畴,不能将其转嫁给运动员,因此克扣工资就是俱乐部的违约责任了”。
减薪不行,开除不行,那么能否给运动员“穿小鞋”呢?比如,俱乐部应当给球员注册却不注册,让球员去预备队,通过规避相关约定的手段迫使球员自己主动离开。“这也是不行的。”薛童说,国际体育仲裁院曾明确,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
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导致的违约事件,薛童说,像足联等机构,已将疫情定位为不可抗力,而遭遇不可抗力是可以通过调整合同让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因很简单,运动员和俱乐部是利益共同体,双方合作才能共赢,职业联赛才可以继续。这样,双方很容易在暂时扣减工资上达成妥协,以促成劳动关系与职业发展的可持续。”
而要是经营不善导致俱乐部对运动员的承诺没法兑现,合同义务则不会因此免除。“俱乐部破产清算后,也需要优先偿付球员薪资。”薛童补充道。
真正发生纠纷后又该如何解决呢?裴洋提及,1995年生效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竞技体育发生的纠纷由仲裁机构负责仲裁和调解,但现在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尚未建立,目前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
职业体育联盟或者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解决。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中国篮协都在内部设有仲裁委员会来专门受理球员劳动合同争议,其所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绝大多数职业劳动合同都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的。裴洋认为,这种解决方式的问题在于,上述机构并非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也不是依照其他法律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我们还是没有真正在设置和运行上完全独立的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仲裁。理论上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但实际上有的劳动仲裁机构会受理,有的不受理。
诉讼。同样存在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不受理的问题,而法院即便受理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也不适合职业生涯非常短暂的运动员维护相关权益。
“可以说,职业运动员解决争议的方式目前比较尴尬。有必要在体育法或仲裁法修法中,把运动员职业合同纠纷纳入可仲裁范围内进行解决。”裴洋说。
代言合同有局限性,自身权利受到限制
与一般劳动关系不同的是,对于其他行业,政府往往会限定最低工资标准,但在体育这一领域,往往是规定最高工资上限。
刘迎说,在运动员肖像、进球集锦等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方面,我国运动员还没有达到像一些国外运动员受保护的程度,有专门经纪公司或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帮助运动员作统一对外授权等体系化管理工作。运动员也会出现知识产权授权纠纷。
更常见的是运动员代言纠纷。刘迎透露,在东京奥运会及北京冬奥会上,知名或者取得好成绩的运动员多有代言协议,也有发生纠纷的。双方往往在这些问题上有争议:比如,运动员在代言协议中的授权是什么,所代言的企业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相应权利等。
裴洋认为,运动员签订形象权代言协议很正常,这也是运动员价值最大化的体现。实践中有利用代言合同规避限薪制的操作,比如运动员与俱乐部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并不高,但在所谓独立形象权合同中规定的薪酬就很高,极易形成“阴阳合同”。
运动员代言合同与影视明星代言合同是不同的。刘迎解释说,一般来讲,影视明星代言合同是由明星的经纪公司或明星自己的工作室和企业签署的,可以根据明星自身的情况自主约定具体内容。但对运动员来讲则不是如此,例如,国家队运动员代言的相应开发权利一般授权给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中心,由他们统一行使,运动员并没有完全的权利确定自己的代言。
刘迎将常见的代言纠纷归纳为四类:
一是违约责任纠纷。比如,商家未支付代言费或者运动员没有按合同规定履约。
二是侵权纠纷。主要指商家和运动员没有签署代言协议,直接使用运动员的名字或肖像等,这种纠纷比较明显。另一种侵权纠纷则比较隐蔽,如运动员和企业就出席商业营销有合作协议,但商家超出约定范围,把未经运动员授权的肖像和商号做成图像对外发布。
三是解约权纠纷。围绕代言合同目的实现问题,双方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发生争议。比如,某知名运动员突然离世,其正在履行的代言协议看起来已无法履行,商家以此要求解除代言协议。
四是虚假广告纠纷。如果运动员代言某产品后,该产品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健康造成影响,运动员是否要承担责任?刘迎指出,按照广告法规定,运动员和商家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行政方面也可能要担责,运动员可能会受到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这意味着运动员可能未来3年都不能再做相应代言。
“建议广大运动员接代言的时候,不要仅关注收益回报,还应审慎审核,更多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刘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