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率先明确商品房预售款可抵扣地价款
发布时间:2019-07-09 17:02来源: 网络整理日前,江门市住建局印发《关于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可以用于抵扣项目土地成本,用于抵扣的预售款不可以超过土地成本。
修订后的细则将于2019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除在江门市区实施外,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参照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江门在全省率先提出预售款可抵扣地价款,江门为何作此修订、对江门房企有何实质影响?
为何修订▶▶帮助房企提高抗风险能力
商品房预售款是购房人预先支付给开发商,用作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2016年11月起,江门正式对商品房预售款实行“全程全额”监管,规定以各种方式缴交的预售款,都须存入银行的监管账户。
根据原细则,土地成本不纳入预售款使用范围。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原细则规定,预售项目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应的监管账户结余金额不得少于已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总额的5%。
即在商品房交付前,开发商只能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使用监管账户中的预售款,用于本项目支付施工进度款、各项费用或税金以及购房人退房款等。预售款最高提取限额不超过总额的95%。开发商向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后,银行须按监管部门意见拨付预售款。
两年后,江门市住建局首次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用途进行修订。新细则指出,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可以用于抵扣项目土地成本,用于抵扣的预售款不可以超过土地成本。
与原细则相比,新细则主要变化在于,商品房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这一期间,开发商可申请土地成本的抵扣,而之前预售款则需要在监管账户撤销后方可用于日常资金使用。
“新细则的修订和完善,结合了房地产市场变化,以及行业协会和房企提出的将土地成本纳入预售款使用范围的建议。”江门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随着江门土地出让价格的上涨,商品房项目的土地成本占开发经营成本的比重不断加大,企业无法提取的预售款数额较大。
以滨江区为例,2017年部分通过招拍挂获取的土地,普遍楼面地价达到6894元/㎡的最高限价。扣除配建住宅的建设成本后,实际楼面地价可达7800—9300元/㎡。2019年,项目入市,滨江区项目的商品住宅毛坯售价基本为12500—15000元/㎡。如果暂不考虑商业和车位的售价影响,其项目的土地成本基本占项目售价的45%—55%;如果考虑配建成本,该比例甚至可达60%。
根据原细则,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大约一半的预售款只能“躺在”银行的监管账户中,开发商不能使用,即使是用于本项目建设开支。
“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交付后,预售款监管户可转为一般户,开发商可以调动使用全部资金。但关键问题是,开发商办理竣工验收时间较长,往往要半年以上。”美智地产市场研究部表示,开发商回笼资金需要较长时间,加上申请预售款时,部分建安成本票据资料不足,这导致开发商的很大一部分资金压在了监管户上。
美智地产市场研究部认为,如果土地成本不纳入预售款使用范围,无疑会大大制约房企后续的现金流,导致项目的资金运营成本加大,不利于房企提高抗风险能力。
谁将受益▶▶开发商可提前3-6个月回笼部分资金
美智地产市场研究部数据显示,如果按项目总投入来计算,土地成本一般占比达到30%—40%左右,部分可高达50%—60%。但基于预售款来说,土地成本正常占比在20%—30%左右,部分高的可达40%—60%。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须付清全部土地款后,才能拿到预售许可证,细则的修订并不代表开发商可以用预售款实际支付地价。新细则意味开发商可以提前3个月甚至是半年回笼部分资金,最少可以使用30%到50%的预售款。
“对于开发商来说,流动性一下子大了很多。”美智地产市场研究部认为,对于以快周转为主或资金紧张的房企而言,新细则优化了房企早期的资金计划,利于提高房企的资金效益。
也有业内专家指出,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有资质的开发商,并且禁止开发商通过贷款来购买土地。对于大型的开发商而言,由于现金流管理严格,对项目后期建设一般都有着充分预算,因而新细则对其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