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华昌01:2018年年度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17华昌01
发布时间:2019-07-01 23:46来源: 网络整理
[公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华昌01:2018年年度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17华昌01
时间:2019年07月01日 16:11:18 中财网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
8
年
年
度
受托管理
事务
报告
受托管理人
D:\东方花旗\文本模板\LOGO\FullLogo_WhiteBG_CMYK.jpg
二〇一九年六月
声 明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方花旗
”)编制本报告的
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
所提供的
201
8
年度审计报告
、
华昌达智
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
(以下简称“
华昌达
”、“发行人”或“公司”)
提供的证明文件
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存
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
东方花旗
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根据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
17
华昌
0
1
”可能存
在的风险报告如下:
(一
)“
17
华昌
0
1
”信用等级下调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告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出具的《中诚信证评关于下调华昌达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并继续将主体信用级别列入可能
降级的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报告》,中诚信证评下调发行人主体信用
等级至
A
-
,并将主体信用级别列入可能降级的信用评级观
察名单;
维持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
特此提请本期债券持有人关注相关
风险。
(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颜华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64,331,158
股,
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
,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6%,
已低于公司总股
本的
30%
,同时,颜华自
2017
年
7
月辞去包括董事在内的董事会一
切职务,且未提名任何董事,实际也未参与上市公司实际运营,目前
不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22,442,778
股,
本次股权
结构变化后,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0.46%
。截至本报告出具
日,由石河子德梅柯提名的公司董事仅
2
名,不足董事会半数,目前
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任一合伙人均不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单一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30%
,同时,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
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基于
上述情况,依据《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公司经审慎判断,
目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此
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的风险。
(三)重要子公司股权冻结导
致
的
经营
风险
根据华昌达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
-
023
):“
2018
年
3
月
2
日,华昌达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
签发的(
2018
)京
03
民初
369
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华夏恒基就其
主张的
52,617,827.96
元债权向北京三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
求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
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裁定如下: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多个银行账户;冻结华昌达
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100%
股权。因此
公司生产经营
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期债券的偿付也将因此产生
更大的不确定性。
在此,受托管理人声明将一如既往的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勤勉履行各项受托
管理职责,督促发行人尽快采取一切可能对本期债券本息足额偿付提
供保障的有效措施,继续筹集偿债资金,切实履行对本期债券本息的
偿付义务,最大程度保护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告不构
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存意见,投资
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
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
为东方花旗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
目 录
声 明 .................................................. II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 1
第二章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 5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7
第四章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本息偿付情况 ...................... 8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 10
第六章 与本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 11
第七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2
第八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 13
第九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
况 ...................................................... 29
第十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33
第十一章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 34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一、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uachangda Intelligent Equipment Group Co.,Ltd.
二、备案文件和备案规模
本次债券的发行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召开
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017
年
1
月
4
日经董事会授权
,
董事长颜华批准《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决定》,该符合内部决策程序,明确了本次公
开发行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
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包括
但不限于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等具体事宜。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7
〕
178
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
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不超过
5
亿元(含
5
亿元)公司债券。
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债券名称
: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
1
7
华昌
0
1
”)
。
发行主体: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不超过
5
亿元(含
5
亿元),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
行不超过
3
亿元(含
3
亿元),附超额配售选择权。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债券期限:本次债券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
2
年末发行人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
第
2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
公司将于本次债券第
2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20
个工作日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
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次债券后
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
调整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
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
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次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
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
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
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
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起息日:
201
7
年
3
月
2
2
日。
利息登记日:
201
7
年
3
月
2
2
日。
付息日:
201
8
年至
201
9
年每年的
3
月
2
2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
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本次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
20
20
年
3
月
2
2
日;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
分债券的本金兑
付日为
201
9
年
3
月
2
2
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兑
付日为
20
20
年
3
月
2
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工作日)。
支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为投资
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票面年
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
收市时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票面总额的本金。
债券利率及
其确定方式:本次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前
2
年固定不变;在本
次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
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内前
2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
在债券存续期后
1
年固定不变。
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
信用等级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
,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
主承销商、簿
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
司。
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次债券面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
方式,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进行债券配售。具体发行安
排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配售安排: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配售规则:主承销商
/
簿记管理人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对所有有效
申购进行配售,机构投资者的获配金额不会超过其有效申购中相应的
最大申购金额。配售依照以下原则进行:按照投资者的申购利率从低
到高进行簿记建档,按照申购利
率从低向高对申购金额进行累计,当
累计金额超过或等于本次债券发行总额时所对应的最高申购利率确
认为发行利率,申购利率在最终发行利率以下(含发行利率)的投资
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配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时间优先的
原则进行配售,同时适当考虑长期合作的投资者优先。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拟上市场所:深交所。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
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二章 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
发行人
经营情况
发行人
主营业务
包括工业机器人集成装备、自动化输送智能装配
生产线、物流与仓储自动化设备系统、智能化显控装备及复合材料成
型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
截至
201
8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资产总额
454
,
884.80
万元,
负债总额
283
,
225.82
万元,所有者权益
1
71
,6
58.98
万元,资产负债率
62.26
%
。
201
8
年实现营业
收入
272
,
547.62
万元,
净利润
2,434.92
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为
2,424.21
万元。
二、
发行人财务
情况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度/末
2017年度/末
增减幅度
流动资产合计
2
,
775,300,269.94
2,864,370,354.77
-
3.11%
非流动资产合计
1,773,547,731.78
1,712,774,709.32
3.55%
资产总计
4,548,848,001.72
4,577,145,064.09
-
0.62%
流动负债合计
2,283,085,639.33
2,342,087,102.01
-
2.52%
非流动负债合计
549,172,591.84
593,907,303.53
-
7.53%
负债合计
2,832,258,231.17
2,935,994,405.54
-
3.53%
股东权益合计
1,716,589,770.55
1,641,150,658.55
4.60%
(二
)合并
利润
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度/末
2017年度/末
增减幅度
营业收入
2
,
725,476,206.85
2,966,026,801.75
-
8.11%
营业成本
2,677,136,579.18
2,451,539,047.96
9.20%
营业利润
61,267,142.34
111,054,304.18
-
44.83%
营业外收入
2,666,664.87
17,245,748.48
-
84.54%
利润总额
61,454,724.30
102,203,723.48
-
39.87%
净利润
24,349,225.59
65,354,218.61
-
62.74%
(三
)合并
现金流量
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年度/末
2017年度/末
增减幅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101,753,737.41
32,383,230.39
214.2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
69,055,228.35
-
96,392,319.53
-
28.36%
流
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146,277,520.25
-
60,942,507.03
140.0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增加额
-
108,361,912.23
-
140,911,594.15
-
23.10%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
本期
债券募集资金
情况
发行人经
证监许可
〔
2017
〕
178
号
文备案,于
201
7
年
3
月
22
日
公开发行人民币
5
0,000.00
万元的
公司
债券,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全部
募集资金已于
20
1
7
年
3
月
23
日划入发行人
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杨支
行开立的债券
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
二、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
“
17
华昌
0
1
债”募集说明书,本期
债券发行所募集资金
万元用于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
截至本受托管理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关于募
集资金用途的约定使用,未出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第四章 本期债券本年度的本息偿付情况
一、
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1
7
华昌
0
1
债
(
证券代码:
112508
)的
于
201
8
年
3
月
21
日
进行
付息,在
201
8
年
3
月
18
日(即付息日前三
个工作日),发行人已将
201
8
年度应付利息及手续费足额按期分别划付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的账户中。
1
7
华昌
0
1
债
(
证券代码:
112508
)
于
201
9
年
3
月
21
日
进行付
息,在
201
9
年
3
月
18
日(即付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发行人已将
201
9
年度应付利息及手续费足额按期分别划付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要求的账户中。
1
7
华昌
0
1
债
(
证券代码:
112508
)的
本金
兑付日为
2020
年
3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
9
年
3
月
2
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
根据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告的《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约定,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公告了《华昌达智能装
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调“
17
华昌
01
”票面利率的公告》及《华
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7
华昌
01
”投资者
回售实施
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并在
2018
年
2
月
22
日和
2018
年
2
月
25
日分别发布了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可在回售登记期选择将持有的“
17
华昌
01
”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公司,回售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
张,“
17
华昌
01
”的回售登记期
为
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19
年
2
月
26
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数据,“
17
华昌
01
”的回售数量为
2,610,000
张,回售金额为
261,000,000
元,在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剩余托管
量为
2,390,000
张。
发行人
2019
年
3
月
21
日足额按期完成了回售款的支付工作。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第六章 与本期债券增信相关的主体或者实体发生的重大变化情
况
本期债券由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
公司
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章 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跟踪评级安排,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将在本期
债券存续期间对
发行人
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
定期跟踪评级
每年
进行一次
,不定期跟踪评级由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认为发行
人
发生可能影响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行人
的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时启动。
2
018
年
8
月
1
0
日
,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了
《湖北华昌
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跟踪评级报告
2018
》,中诚信证评下调发行人主体信用等
级至
A+
,并将主体信用级别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维持本次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A
。
2018
年
11
月
23
日
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
信证评”)出具了
《中诚信证评关于下调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
司主体信用等级并继续将主体信用级别列入可能降级的信用评级观
察名单的报告》,中诚信证评下调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至
A
-
,并将主
体信用级别列入可能降级的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维持本次债券信用等
级为
AAA
。
第八章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
近期,发行人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事项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受托管理人认为发
行人公告事项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具体公告事项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动
2017年12月5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公
告编号:2017-106),该公告显示,华昌达于近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
人之一罗慧女士的通知,其与颜华先生经友好协商,已办理离婚手续,
解除婚姻关系。罗慧女士向公司递交了离婚证,以及经颜华先生、罗
慧女士于2017年8月9日共同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
议书》中对其二人持有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作出
如下分割:
“颜华持有16,430万股,罗慧持有1,448万股,现协商离婚后归颜
华持有1,000万股,罗慧持有16,878万股。”
经查询,颜华先生所实际持有的公司股份为164,331,158股,与上
述16,430万股存在一定出入。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对上述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颜华与罗慧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颜华与罗慧
已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对持有的华昌达股份已做分割安排,但因分割
股份大多处于质押状态,在质押关系解除前,尚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目前查询信息,颜华、罗慧解除婚姻关系后,登记在颜华名
下股份为164,331,158股,占华昌达股份总数的30.15%,为华昌达第一
大股东,且目前尚未获知颜华与罗慧就分割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行使作
出约定安排,双方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至正式
办理分割股份过户登记期间颜华对于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仍可以享
有包含表决权在内的全部权益,为华昌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
昌达实际控制人由颜华、罗慧变更为颜华。”
综上所述,颜华先生、罗慧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后,颜华先生目前
仍持有华昌达股份164,331,158股,占华昌达股份总数的30.15%,仍为
华昌达第一大股东,为华昌达实际控制人。华昌达实际控制人由颜华、
罗慧变更为颜华。
(二)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
2017年12月5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公
告编号:2017-105),华昌达于2017年12月5日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获悉,华昌达实际控制人颜华先生及其原一
致行动人罗慧女士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
下:
1、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
一大股东
及一致行
动人
冻结股数
(股)
冻结开
始日期
冻结到
期日期
司法冻结
机关
本次冻结
占其直接
持有股份
比例
用途
颜华
是
45,522,000
2017
年
10
月
26
日
2020
年
10
月
25
日
广东省普宁
市人民法院
27.70%
司法冻结
颜华
是
118,809,158
2017
年
10
月
3
0
日
2020
年
10
月
29
日
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
法院
72.30%
司法冻结
罗慧
否
14,478,000
2017
年
10
月
26
日
2020
年
10
月
25
日
广东省普宁
市人民法院
100.00%
司法冻结
2、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
一大股东
及一致行
动人
轮候冻结股
数(股)
委托日
期
轮候期
限
轮候机关
本次冻结
占其直接
持有股份
比例
轮候深度
颜华
是
164,331,158
2017
年
11
月
22
日
36
个月
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
法院
100.00%
轮候冻结
(
原股
+
红
股
+
红
利
)
股东名称
是否为第
一大股东
及一致行
动人
轮候冻结股
数(股)
委托日
期
轮候期
限
轮候机关
本次冻结
占其直接
持有股份
比例
轮候深度
颜华
是
9,000,000
2017
年
11
月
28
日
36
个月
辽宁省大连
市中级人民
法院
5.48%
轮候冻结
(
原股
+
红
股
+
红利
)
罗慧
否
14,478,000
2017
年
10
月
30
日
36
个月
广东省深圳
市中级人民
法院
100.00%
轮候冻结
(
原股
+
红
股
+
红利
)
罗慧
否
14,478,000
2017
年
11
月
22
日
36
个月
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
民法院
100.00%
轮候冻结
(
原股
+
红
股
+
红利
)
3、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5日,颜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64,331,158股,
占华昌达总股本的30.15%,其股份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
数为164,331,158股,占其持有华昌达股份总数的100.00%,占华昌达
总股本的30.15%。
截至2017年12月5日,罗慧女士持有华昌达股份数为14,478,000
股,占华昌达总股本的2.66%,其股权被司法冻结后处于冻结状态的
股份数为14,478,000股,占其持有华昌达股份总数的100.00%,占华昌
达总股本的2.66%。
(三)华昌达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
根据发行人于2017年12月8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8):“发
行人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
汉中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武汉国创资本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创资本”)向武汉中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武汉
中院经审查裁定冻结了发行人控股股东颜华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981,158股股票以及发行人持有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发行人除收到武汉中院的《民事裁定书》以
外,未收到包括立案材料、传票等其他书面文件。”
根据发行人于2017年12月19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本
次诉前保全事项因国创资本与颜华个人的债务纠纷所致,华昌达从未
与国创资本签订任何借款或担保协议。目前,华昌达已就股东私刻上
市公司公章、假冒法人签字与国创资本产生的债务纠纷事宜向公安机
关报案,同时向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公章和法人签字的真伪鉴定。”
同时该公告也表示,国创资本向法院诉前保全事项涉及保全金额为
2.2亿元,因其向武汉中院申请冻结的上海德梅柯全部股权价值远超
本次事项保全金额,华昌达已经向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复议申
请。
受托管理人通过查阅华昌达相关公告并与华昌达高管进行访谈
得知,华昌达未收到包括立案材料、传票等书面文件。受托管理人也
尝试与武汉中院取得联系,但未能获悉国创资本采取保全措施的案
由,包括涉案金额、债权债务关系、保全日期等信息。受托管理人将
会对案件进展进行持续关注。
(四)华昌达债务纠纷事项
根据华昌达于2017年12月19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7-111):“北
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和自然人邵天裔代理人以电话形式与华昌
达进行沟通,分别称其以与颜华及华昌达存在债务纠纷,已向法院提
起诉讼,债务金额分别约为5000万元、1.47亿元。另有俊辉文达科技
(深圳)有限公司代理人发来函件称,称其与颜华存在约2.11亿元债
务纠纷。华昌达通过自查,确认从未有与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
自然人邵天裔、俊辉文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存在任何形式的借款
或担保合作。”
(五)华昌达涉及诉讼事项
根据华昌达于2017年12月27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5):“2017
年12月26日,华昌达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
辽02民初786号案件应诉通知资料。原告北京华夏恒基文化交流中心
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和被告二颜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夏恒基称,华昌达曾与
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昌达从其处借款5000万元,颜华对上述借款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华夏恒基要求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
讼费用。华昌达通过自查,确认与华夏恒基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保事
项,华昌达从未与华夏恒基有任何的资金往来。经华昌达初步审核,
法院传票随附的借款合同和董事会决议及有关签字、盖章均系伪造。
根据华昌达于2017年12月29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6):“经
华昌达主动联系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派专
人取回(2017)浙01民初1521号案件民事裁定书。原告邵天裔向浙江
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颜华、罗慧和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邵天裔称,颜华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罗慧、
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邵天裔要求归还逾期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
费用。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总计1.522013亿元。法院裁定冻结颜华、罗
慧及华昌达银行存款1.522013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经华昌达核查,华昌达与邵天裔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保事项,华昌达
从未与邵天裔有任何的资金往来。经华昌达初步审核,法院民事裁定
书随附的保证合同及有关盖章均系伪造。”
根据华昌达于2018年3月5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3):“2018年3月2日,
华昌达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
签发的(2018)京03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
申请人华夏恒基就其主张的52,617,827.96元债权向北京三中院
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
下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裁定如下:
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多个银行账户;冻结华
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
限公司100%股权;以上冻结财产限额为52,617,827.96元。华昌达通过
自查,确认与华夏恒基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保事项,华昌达从未与华
夏恒基有任何的资金往来。经华昌达初步审核,法院传票随附的借款
合同和董事会决议及有关签字、盖章均系伪造。”
根据华昌达于2018年3月28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颜华债务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为保
障公司广大投资者的权益,解决大股东颜华债务危机,最大程度减少
颜华债务事件中的债权人损失,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与债权人
充分沟通并初步达成大股东颜华债务问题的整体解决方案,具体方案
如下:
1、二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拟与多家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华
昌达大股东颜华债务专项重组基金”。基金劣后资金由基金发起人出
资,债权人进行债转股,并引入其它金融机构的出资,基金规模总计
约30亿元。
2、将颜华和罗慧所持有的华昌达约1.79亿股股票通过协议转让
的方式转让给债务重组基金。由债务重组基金接手全部债务,同所有
债权人达成整体的债务重组协议,基金根据16家债权人的不同诉求,
分类偿还债权人债务。”
根据华昌达于2018年4月25日公告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华
昌达从下属子公司处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
阳中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52民初14号),内容
如下:
原告张海彬向揭阳中院起诉被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彬向揭阳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
求对被申请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
施。
揭阳中院经审查认为,裁定如下:
1、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湖北德梅柯焊
接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2、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西安龙德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3、冻结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沈阳慧远自动
化设备有限公司30%股权。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85,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经华昌达核查,华昌达与张海彬不存在欠款或担保事项,华昌达
从未与张海彬有任何的资金往来。”
(六)总裁相关情况变动
2018年6月14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长兼总裁陈泽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2017年7
月公司原董事长颜华辞任后,陈泽先生同时担任董事长兼总裁,工作
繁忙,为更好的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特向董事会申请辞去
总裁职务,辞去总裁职务后,陈泽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董事长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陈泽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贾彬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
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8年7月9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公
司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
汉中院”)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17)鄂01财保187号),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司现就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股东颜华个人债务问题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8-013)中已经披露了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汉信小贷”)告知公司为股东颜华及罗慧提供了
借款担保的相关事项。经公司内部核查,未发现存在上述担保事项。
2018年7月6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
中院”)送达的(2018)鄂01民初2898、2899号案件应诉通知资料。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被告一颜华、被告二罗慧及被告三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汉信小贷称,颜华及罗慧曾与其签订借
款合同,约定从其处借款共1.02亿元,具体情况为:颜华曾与其签订
借款合同一,约定从其处借款5200万元,罗慧及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
连带担保责任;罗慧曾与其签订借款合同二,约定从其处借款5000
万元,颜华及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汉信小贷要求归还
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与2018-013号公告披露的金额无差异。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华昌达公告披露显示,华昌达与汉信小贷不存在任何欠款或担
保事项。公司未与汉信小贷有资金往来。经公司初步审核,法院传票
随附的担保合同有关签字、盖章均系伪造,公司会积极应诉。”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公告事项及诉讼事项对华昌达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华昌达偿债能力,最终实际
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因此,东方花旗“17华昌01”初步列为风
险类债券。
(八)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7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华
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8】
第18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主要内容如下:
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问题1、公司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与董事长陈泽、董事胡东
群等自然人为一致行动人,董事会除上述2位董事外,另外3位是独
立董事。请补充说明:(1)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一致行动人各自持有
公司股票数量、持股比例、合计持股比例;(2)目前陈泽是否实际
支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问题2、公司第一大股东颜华是否参与公司历次股东大会投票,
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并结合历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情况,核实说
明颜华能否控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或具有重大影响。
问题3、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授予完成后,所有股东股权均被等
比例被动稀释。请补充说明:(1)自2017年7月,公司董事会席位
是否发生明显变化;(2)公司是否已获得相关股东对无法控制公司
的书面确认;(3)请结合上述问题的答复、公司董事会席位、股权
结构、实际经营控制等情况,核实说明公司披露目前无实际控制人的
具体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
2018—082号公告,公司已于2018年7月1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对关注函的回复,回复如下:
问题1回复: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新总股本为
598,463,412股,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及
通过石河子德梅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2
)
自2014年10月24日起,陈泽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11
月10日起;任公司非独立董事;2015年2月6日,陈泽任公司副董
事长;2015年4月2日,经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的议案》,其中将“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修改为“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此后陈泽为公司总
裁;2015年7月22日,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变更为陈泽;2017年7月
25日至今,陈泽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6月14日,陈泽辞去总裁职
务。
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公司营业执照法
人虽未及时变更为陈泽,但其已全面行使并承担法人的权利与义务。
陈泽作为公司前任总裁(总经理)及现任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
件规定,履行职责,但是陈泽不是《公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实际控制人。
问题2回复:
公司近三年(2016年-2018年)共计召开股东大会11次,其中
大股东颜华共计参与9次公司股东大会投票,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25日,公司共计召开6次股东
大会,其中颜华参与投票表决6次,表决率为100%,议案同意率为
100%;2017年7月25日至今,公司共计召开5次股东大会,其中颜
华参与投票表决3次,表决率为60%,议案同意率为100%。其历次
参与公司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2016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拟
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自2017年7月25日,颜华辞去包括董事职务在内的一切董事会
职务后,不再参与上市公司实际管理运营等相关工作,其参与公司股
东大会的表决率也由100%降低到60%(如上文所述)。加上颜华的
债务问题牵涉多起诉讼,其全部股权已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其全
部债务可能以债转股的方式解决,股权可能分割给不同债权人。
2018年7月6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完成后,颜华持股比
例下降为27.46%,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普通决议事项需
经1/2股东表决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需经2/3股东表决通过,因此颜
华无法控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或有重大影响。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颜华不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问题3回复:
(1)自2017年7月,公司董事会席位是否发生明显变化
自2017年7月25日,颜华及罗慧辞去包括董事职务在内的一切
董事会职务后,公司董事会成员由7名减至5名,董事会选任陈泽为
董事长,其余董事人员不变。
5名董事分别为:陈泽(董事长)、胡东群、郑春美(独立董事)、
徐立云(独立董事)、戴黔锋(独立董事)。
(2)公司是否已获得相关股东对无法控制公司的书面确认
2018年7月9日,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对无法控
制公司的情况说明,具体内容为“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持有华昌达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华昌
达”,证券代码“300278”)122,442,778股,华昌达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本企业所持股份占华昌达新总股本的20.46%,
且本企业与7名合伙人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8%,均低于公
司总股本的30%。截至目前,由本企业提名的华昌达公司董事仅2
名,不足董事会半数,因此本企业及任一合伙人均不能控制华昌达公
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大股东颜华对无法控制公司的邮件
回复,邮件内容为“本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46%,低于公司
总股本的30%,同时,本人自2017年7月辞去包括董事在内的董事
会一切职务,且未提名任何董事,实际也未参与公司实际运营,不能
控制公司董事会。同时,也就不再过问华昌达公司的任何生产经营问
题。本人对华昌达2018年7月6日《关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
性公告》无异议。同时,本人在华昌达本次实施股权激励后持有股份
的权益变动,没有达到5%,不需要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
(3)请结合上述问题的答复、公司董事会席位、股权结构、实
际经营控制等情况,核实说明公司披露目前无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依据
及合理性
①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的如下规定: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
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7.1条规定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
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
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
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分析
公司第一大股东颜华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64,331,158股,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公司总股
本增至598,463,412股,颜华所持股份占公司新总股本的27.46%,已低
于公司总股本的30%。且颜华与罗慧自2017年8月9日登记离婚,
双方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故双方不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双方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同时,颜华自2017年7月辞去包括董事
在内的董事会一切职务,且未提名任何董事,实际也未参与上市公司
实际运营,目前不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22,442,778
股,本次股权结构变化后,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新总股本的20.46%,
且其与7名合伙人合计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08%,低于公司总股
本的30%。截至目前,由石河子德梅柯提名的公司董事仅2名,不足
董事会半数,目前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任一合伙人均不能控制上市公司
董事会。
因此,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提名董事。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完成后,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只有第一大股东颜华与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一致
行动人,而颜华与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相近,任何
一方也均不能单独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构成。
因此,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可以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
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的股东。
③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于2018年7月6日就公司无实际控制
人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后,公
司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且任一股东不能
单独控制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经审慎判断,公司目前无实际控制人。”
(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根据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15日发布的
2018—104号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14日收到公司副总裁
张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张琳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
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月15日发布的
2019—009号公告,公司正筹划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根据
目前掌握的数据,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按照《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宜需要按照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
本次重组涉及标的资产为:东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风设计院”)的80%股权以及上海咸兴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咸兴智能”)部分合伙企业份额,咸兴智能的主
要资产为Valiant Corporation和Winvalco Limited。
本次交易的主要交易对方为东风设计院、上海咸兴智能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或部分股东/合伙人。
公司已分别与东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伙人签署了《收购意向书》。
(十一)诉讼进展公告
根据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27日发布的
2019—056号公告,公司与股东颜华及罗慧与自然人张海彬的债务纠
纷诉讼案件,本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2019年3月18日
在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8-052/2019-028),对上述
案件进行了披露。现将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收到了揭阳中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2018)粤52民初14号),判决如下:
1、颜华、罗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海彬借款本
金8,500万元及利息42.5万元、违约金(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该
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
2、张海彬对颜华持有的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60
万股的股票(股票代码:300278)及其派生权益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
定的颜华、罗慧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张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9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均有颜
华、罗慧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九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
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的情形
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动
2018年7月6日,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根
据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股权结构及相关情况,
经审慎判断,目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股权结构变动
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截至目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授予5,34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加(股)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76,983,366
50.82%
53,420,000
330,403,366
55.2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68,060,046
49.18%
268,060,046
44.79%
三、股份总数
545,043,412
100.00%
53,420,000
598,463,412
100.00%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颜华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64,331,158股,本次股
权结构变化后,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46%,已低于公司总股
本的30%,同时,颜华自2017年7月辞去包括董事在内的董事会一切
职务,且未提名任何董事,实际也未参与上市公司实际运营,目前不
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二大股东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石河子德梅柯”)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22,442,778股,本次股权
结构变化后,其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46%。截至2018年7月6
日,由石河子德梅柯提名的公司董事仅2名,不足董事会半数,目前
石河子德梅柯及其任一合伙人均不能控制上市公司董事会。
2、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8年7月6日,公司单一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30%,同时,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
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公司重大事项。基于
上述情况,依据《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公司经审慎判断,
目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二)副总裁辞职
根据公司
2
018
年
9
月
1
4
日公告
,公司
董事会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张琳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张琳女士因个人原因,
申请辞
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三)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
根据公司
2
018
年
1
0
月
2
6
日
,公司
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陈泽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通过,公司决定聘任华家蓉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简历见附件)。任期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董事长陈泽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华家蓉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其任职
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在本次董事会召开前,华家蓉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华家蓉女士简历如下:
华家蓉,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
1973
年出生,上
海复旦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香港城市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
曾任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双钱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623
)财务部财务主管、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现
更名为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149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
CFO
;
2015
年
1
月
~2016
年
12
月任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
为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兼首席财
务官(
CFO
)。
截至目前,本公司无实际控制人,华家蓉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650,000
股,与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
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岗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
2
019
年
4
月
19
日
2019
—
039
号公告
,公司
于
20
1
9
年
4
月
1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
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
过,公司董事会拟补选贾彬先生、华家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贾彬先生、华家蓉女士
的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贾彬先生简历如下:
贾彬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男,
1977
年生,硕
士学位。
1999
年至
2002
年任烟台宏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主管;
2002
年至
2004
年任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工程
师;
2004
年至
2005
年任烟台华盛应急电源有限公司研发部主任;
2005
年至今任天泽软控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
制造有限公司总裁。
2015
年
4
月至
2018
年
6
月
任公司副总裁。
2018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总裁。
贾彬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57,2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
,
其通过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4,114,0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9%
,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871,37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1%
。
贾彬先生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
华家蓉女士
简历
见本报告
“第
九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之“(三)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和
董事会秘书
”。华家蓉女士
2018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
秘书。
华家蓉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650,00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也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十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
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情况的存在
。
第十一章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无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况的
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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