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绑架罪】
发布时间:2019-06-18 17:09来源: 网络整理天津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朋友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法考资料内容:
一、绑架罪
(一)绑架罪不法与责任
1.侵犯法益:人身安全+行动自由。行为模式: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常见情形: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B。行为对象大于非法拘禁包括任何他人,妇女、儿童、婴幼儿乃至行为人的子女、父母。绑架包容非法拘禁,非法拘禁不再单独评价。
2.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强制性实力支配下,不一定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对缺乏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行为人采取偷盗、引诱等方法使其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实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绑架罪。
3.开始实施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着手。达到以实力控制他人:既遂,与后续勒索财物无关。既遂后绑架行为持续存在:他人以共犯意思参与的成立共犯。
4.责任为故意,法定的目的犯。既有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也有满足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只是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之目的不需要现实化。因为绑架罪是人身犯罪,保护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而不是第三人的财产。
绑架他人直接向被绑架人索财:抢劫罪。出于其他目的先控制他人后,后产生索财意图的:绑架罪。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告知其近亲属的:无论是否已告知真相,成立绑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这种意思,即使客观上没有通告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或者通告他人并没有产生忧虑,均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如果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可能成立抢劫、非法拘禁等罪。当然,行为人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应认定为牵连犯。
5.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14-16实施绑架行为的不犯罪,但故意伤害导致重伤、死亡的,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非绑架罪。
(二)绑架罪的结合犯
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结合犯,包括绑架既遂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和着手绑架后既遂前杀害被绑架人,仅成立绑架罪。没有参与绑架的人参与杀害被绑架者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犯绑架罪,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死亡的,属于结合犯,不存在未遂问题;如果致使其轻伤的,应当数罪并罚。
(三)绑架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使被绑架人重伤、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竟合犯。绑架后的过失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为索债而将他人作为人质,索取数额明显超过债务的,或同时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属于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的想象竟合,从一重罪论处。
2.绑架既遂后,在绑架行为持续过程中独立于绑架之外,对被绑架人实施强奸、强制猥亵、侮辱、抢劫、盗窃等其他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杀死被害人后谎称绑架,向家属索财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后两罪想象竟合);绑架后杀死被害人,谎称绑架向家属索财的,成立绑架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后两罪想象竟合)。
3.绑架罪中,如后行为人在他人的绑架行为持续进行中参与犯罪的,后行为人参与了关押、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没有参与关押、控制被害人的行为,只是参与勒索财物的行为,则仅成立敲诈勒索罪,双方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如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勒索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如绑架后对第三人行为超过了勒索的程度另构成抢劫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如果绑架行为同时触犯抢劫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绑架罪之间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成立绑架罪。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如果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成立拐骗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