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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商业航天发射:入轨发射必须在国家

发布时间:2019-06-13 03:19来源: 网络整理

6月10日,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网站发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凡实施航天器入轨的发射任务须在国家认可的航天发射场实施发射;没有航天器入轨的试验验证及相关发射试验,可依托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发射场或试验场等设施开展相关活动。国家航天发射场作为基础资源,应积极为商业运载火箭发射提供服务保障。

《通知》从总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航天发射申报、发射场及试验场有关工作、安全和出口管控等方面提出要求。

其中,在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方面,《通知》提出,商业火箭企业须在获得科研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科研试验、研发试制等活动;在获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制造等活动。商业火箭企业在开展火箭产品研制生产前,应向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机关通报。

商业火箭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保密制度和保密管理体系,经国防科工局审查获准后,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相关材料,向国防科工局申报许可。

在航天发射申报上,发射许可和专项审查申报材料中商业火箭企业需对轨道频率登记和协调、减缓空间碎片、采取的安全防控措施方案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相关商业保险购买生效情况等进行重点说明。相关发射活动不得对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危害。

从事不入轨的探空火箭发射、运载火箭亚轨道发射(通常指35公里至300公里高度)及相关演示验证等活动的商业火箭企业,需在项目预定发射、试验的15个工作日前,将相关任务准备以及安全管控等情况向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以及相关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关于发射场、试验场有关工作上,《通知》要求,凡实施航天器入轨的发射任务须在国家认可的航天发射场实施发射。在发射许可申报前,商业火箭企业需完成与发射场等方面的技术协调、制定发射飞行大纲,火箭进场后,严格遵守发射场安全监管等有关规定。

对于没有航天器入轨的试验验证及相关发射试验,可依托和利用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发射场或试验场等设施,开展相关活动。任务实施前,商业火箭企业须与发射场或试验场就发射任务技术保障、安全保密等事项协调一致,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在安全和出口管控方面,《通知》显示,商业火箭企业在进行运载火箭、发动机、火工品及其附属产品(推进剂等)生产、储存、运输和试验等活动中,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军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军工产品安全运输要求执行。

国家对运载火箭及其发动机、火工品等实施重点监管。在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过程中,相关技术和产品持有方不得向未取得武器装备相应科研生产许可资质的单位开展任何形式的技术或产品转移。按照国家出口管制有关规定,依法对运载火箭及其专用物项和技术以及相关两用物项和技术、服务实施出口管制。

此外,国家航天发射场作为基础资源,应积极为商业运载火箭发射提供服务保障。根据《通知》,鼓励和支持商业火箭企业在科研生产活动中,通过与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签订委托合同和保密协议等形式,充分依托和利用军工重大科研、生产试验设备及厂房,以及国家发射场、试验场等设施开展科研生产和发射试验活动。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向商业火箭企业做好相关设施资源的开放使用和技术服务。

国家有关单位将建立促进和支持商业运载火箭创新发展协同机制,完善商业航天和安全监管政策法律环境,培育一批服务咨询机构,加快航天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商业航天健康有序发展。

以下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促进商业运载火箭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原文:

科工一司〔2019〕647号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引导商业航天规范有序发展,促进商业运载火箭技术创新,根据我国商业运载火箭发展现状,依据我国现行航天活动配套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商业运载火箭科研、生产、试验、发射、安全和技术管控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则

(一)运载火箭是实施航天活动、进入太空的重要运输工具,关系到国家和外空安全,是各航天国家实施安全监管的重要领域。我们鼓励商业运载火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降低进入空间成本,补充和丰富进入太空的途径,大力推进航天运输系统技术和产业创新,加快提升我国进入空间的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