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销售投诉量3年增7倍,银保监会出手立规
发布时间:2020-06-30 23:32来源: 网络整理    互联网保险领域投诉量激增,银保监会发文要求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6月30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本《通知》共26条,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通知》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
    当前,互联网与保险结合产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增长,碎片化、小额化的互联网保险广泛触达各类消费者,互联网保险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也呈爆发式增长。2019年,银保监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销售误导和变相强制搭售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获得感。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针对投诉暴露出的互联网保险领域突出问题,银保监会立足互联网新形式与消费新行为,结合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经验,以行为监管为抓手,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出台了《通知》。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举措,也是维护市场秩序、防范操作风险的现实需要。
    《通知》所称的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销售是金融服务的起点,互联网销售的核心是销售页面展示,销售页面类似金融机构的柜台,直接决定了消费者能够看到什么产品,以何种方式购买,是销售行为的最基础、最重要部分。
    《通知》对销售页面管理主体、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边界和销售风险点管控作出要求。特别强调销售页面只能设置在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且需要与非销售页面进行分隔。对于重要条款内容,要求单独设置页面展示,且由投保人自主确认,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互联网上销售保险产品应依法履行向消费者的明确说明义务。目前,互联网销售平台上,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相关文件均为可选链接,不点击并不影响正常投保,无法确保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履行了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待期以及续保条款等重要内容的法定义务,这也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理赔纠纷的重要根源。因此,有必要对部分重要条款内容设置单独页面展示,并设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主确认已阅读的标识。”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此表示。
    在保险机构进行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通知》对保护投保人自主选择权、明确保险机构实名验证职责、细化销售过程记录标准、制定信息收集原则等内容作出了要求。
    比如,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时,应当根据对个人保险实名制的管理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保险机构应当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销售页面上的操作轨迹予以记录和保存,操作轨迹应当包含投保人进入和离开销售页面的时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填写或点选销售页面中的相关内容及时间等。
    在可回溯内控管理上,《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时,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销售产品无关的消费者信息。可回溯资料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文件,销售页面应当可以还原为可供查验的有效图片或视频。
    在期限方面,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的,应当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三年。
    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保险机构通过固定场所设置的自助终端销售保险产品的,适用本通知。本通知实施前关于自助终端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26号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