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互联网保险营销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
发布时间:2020-06-24 07:29来源: 网络整理
原标题:北京银保监局:互联网保险营销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
据北京银保监会网站23日消息,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发布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短视频、直播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应当符合《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
北京银保监局指出,近期,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以及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方式开展保险营销宣传、销售等行为日益普遍,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较多。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涉及多个主体,包括发布主体,如抖音、快手、淘宝、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或借助直播软件等制作发布短视频或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个人等运营主体;以及保险短视频、直播内容中的主播主体,包括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明星、知名主播等互动人群。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涉及多种销售模式,包括提供可点击的网络链接直接投保、线上引流到线下销售场景转化等方式。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形严格落实保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北京银保监局就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
(一)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销售活动,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提供的投保链接自主完成在线投保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在网络平台注册账号等方式,发布普及保险知识或产品测评等内容的短视频,引导消费者私信联络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的,应符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
(三)保险机构利用直播软件或网络平台直播推介和宣传保险机构、保险理念、特定保险产品等,组织所属从业人员邀请潜在消费群体参与,由从业人员对接并完成线下保险销售的,应符合相关产品销售管理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应参照产品说明会管理,并留存直播录像。
严格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
(四)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的保险机构可以建立自营网络平台,如自建网站、APP应用程序或在网络平台开设门店、小程序、公众号等,开展保险短视频、直播等形式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保险机构自建自营网络平台应当严格落实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做到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五)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要求,严格规范各级分支机构官方和所属保险从业人员个人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的营销宣传活动,确保营销宣传信息合规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