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院管理“山东办法”,让互联网医院向大型医院倾斜
发布时间:2020-06-23 14:24来源: 网络整理近期,山东省卫健委发布《山东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细则”在参考国家卫健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多处细化,对互联网医院规范运行和准入提出了更高要求,限制基层医院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细则”多处要求与国家和各省相关规定相比属首次提及,在业内引发热议。
2020年初,面对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互联网医院借助互联网平台快速反应能力和资源聚合能力,开辟了抗击疫情的“第二战场”,国家卫健委更是在今年3月多次发文鼓励互联网医院平台积极投身战疫行动,互联网医院迎来了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和更大范围的用户认可。
伴随着互联网医院市场繁荣而来的,还有相应的行业监管加强。2018年9月,国家卫健委先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三项制度,推动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化运行。目前,包括上海、海南、宁夏、甘肃在内的省市都陆续出台了本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山东“细则”提出,只有“医院”或者“专科类医院”才能以“增加第二名称的形式”申请互联网医院,明确禁止“社区医院”纳入互联网医院体系,这一限定尚属全国首次。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还对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新增了“电子病历三级以上水平的实体医疗机构”的要求。
这一要求意味着什么?国家卫健委2018年12月发布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要求2019所有三级医院实现3级以上标准。“细则”提出的“三级以上”标准,意味着互联网医院成为了三级医院的“专利”。
但“细则”又明确,互联网医院主要业务是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签约服务。事实上,作为这些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医院),恰恰被拦在了互联网医院的门外。
与此同时,在在互联网医院平台上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生拉高了门槛:5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而国家卫健委及其他省份的要求为3年。
因互联网医院的特殊性,在进行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时,国家卫健委曾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与其他省市的3到4项审批步骤项目,山东则在次环节的行政审批材料多达11项。
一方面提高准入门槛,一方面强调服务基层,这一错位的管理逻辑,让山东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成为了全国“严”的监管规则,这反映出该地对互联网医院新业态的定位和认知与其他地区存分歧。
据统计,截至2019年10月,全国互联网医院数量达到269家,众多基层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以签约和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和开药等线上线下全流程服务为切入点,成为推进分级诊疗的关键抓手。
顺应国家医改的目标和路径,互联网医院成为各省竞相上马的民生工程。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互联网医院开辟了一系列审批和监管创新,让宁夏成为互联网医院高地和国家示范区;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则更进一步,通过政策创新吸引产业集聚,并推行“不见面审批”,吸引了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巨头纷纷入场。
山东作为人口大省,因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慢性病高发的挑战,省级层面对利用数字技术振兴医养健康产业空前重视。去年9月,山东省发布《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将医养健康产业作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之一,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然而,即将出台的“山东办法”则将各省迈出的步伐拉至起点以下,或将让山东医养健康产业规划陷入两难境地。作为迫切需要通过互联网医院提升能力的基层医院,在签约、慢病管理服务上将失去抓手,继续依靠三级医院互联网医院“输血”。
多位业界人士担心,山东抬高互联网医院设置门槛,禁止基层医疗机构开办互联网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扩展大医院服务半径,将令大医院“虹吸效应”持续加强,进一步削弱基层医疗能力。
“互联网医院大创新在于其平台效应而非依托主体,重大(医院)轻小(基层医院)与国家鼓励‘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26号文’精神相违背,不进反退的监管为各地做出了不好的引导,难免引起业内争议”,一位不愿具名的医疗信息化专家表示,主管机构可能对打通医院层级边界有顾虑。
像网约车一样,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新业态也须经历一个从观望质疑到规范发展的过程,行业创新与政策监管者都在试图寻求一个平衡点,避开“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如何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仍是对各地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