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
发布时间:2020-06-23 06:32来源: 网络整理近期,山东省卫健委发布《山东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细则”在参考国家卫健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多处细化,对互联网医院规范运行和准入提出了更高要求,限制基层医院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细则”多处要求与国家和各省相关规定相比属首次提及,在业内引发热议。
2020年初,面对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互联网医院借助互联网平台快速反应能力和资源聚合能力,开辟了抗击疫情的“第二战场”,国家卫健委更是在今年3月多次发文鼓励互联网医院平台积极投身战疫行动,互联网医院迎来了更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和更大范围的用户认可。
伴随着互联网医院市场繁荣而来的,还有相应的行业监管加强。2018年9月,国家卫健委最先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的三项制度,推动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化运行。目前,包括上海、海南、宁夏、甘肃在内的省市都陆续出台了本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山东“细则”提出,只有“医院”或者“专科类医院”才能以“增加第二名称的形式”申请互联网医院,明确禁止“社区医院”纳入互联网医院体系,这一限定尚属全国首次。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还对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新增了“电子病历三级以上水平的实体医疗机构”的要求。
但“细则”又明确,互联网医院主要业务是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事实上,作为这些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医院),恰恰被拦在了互联网医院的门外。这一要求意味着什么?国家卫健委2018年12月发布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要求2019所有三级医院实现3级以上标准。“细则”提出的“三级以上”标准,意味着互联网医院成为了三级医院的“专利”。
与此同时,在在互联网医院平台上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生拉高了门槛:5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而国家卫健委及其他省份的要求为3年。
因互联网医院的特殊性,在进行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时,国家卫健委曾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与其他省市的3到4项审批步骤项目,山东则在次环节的行政审批材料多达11项。
一方面提高准入门槛,一方面强调服务基层,这一错位的管理逻辑,让山东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成为了全国“最严”的监管规则,这反映出该地对互联网医院新业态的定位和认知与其他地区存分歧。
据统计,截至2019年10月,全国互联网医院数量达到269家,众多基层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院平台,以家庭医生签约和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和开药等线上线下全流程服务为切入点,成为推进分级诊疗的关键抓手。
顺应国家医改的目标和路径,互联网医院成为各省竞相上马的民生工程。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互联网医院开辟了一系列审批和监管创新,让宁夏成为互联网医院高地和国家示范区;海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则更进一步,通过政策创新吸引产业集聚,并推行“不见面审批”,吸引了腾讯、阿里等互联网巨头纷纷入场。
山东作为人口大省,因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和慢性病高发的挑战,省级层面对利用数字技术振兴医养健康产业空前重视。去年9月,山东省发布《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将医养健康产业作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之一,明确提出: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
然而,即将出台的“山东办法”则将各省迈出的步伐拉至起点以下,或将让山东医养健康产业规划陷入两难境地。作为最迫切需要通过互联网医院提升能力的基层医院,在家庭医生签约、慢病管理服务上将失去抓手,继续依靠三级医院互联网医院“输血”。
多位业界人士担心,山东抬高互联网医院设置门槛,禁止基层医疗机构开办互联网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扩展大医院服务半径,将令大医院“虹吸效应”持续加强,进一步削弱基层医疗能力。
“互联网医院最大创新在于其平台效应而非依托主体,重大(医院)轻小(基层医院)与国家鼓励‘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26号文’精神相违背,不进反退的监管为各地做出了不好的引导,难免引起业内争议”,一位不愿具名的医疗信息化专家表示,主管机构可能对打通医院层级边界有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