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罚款5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1-17 19:15来源: 未知宁波誉衡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因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立案调查后分别罚款5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4月,宁波誉衡健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宁波誉衡)与江苏京东邦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京东邦能)合作成立宁波誉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宁波誉衡持股比例为70%,因双方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宁波誉衡和京东邦能领到了《反垄断法》规定能够给经营者集中的顶格处罚。另外,双方合营的宁波誉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接下来将何去何从也是外界关注的问题。对此,《华夏时报》记者联系采访宁波誉衡最终控制人上市公司誉衡药业,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医药产业战略顾问周树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此次对宁波誉衡和京东邦能的处罚,说明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已经从原料药领域进入经营领域,促使医药企业在合格经营上加大自律。另外可以明确国家下一步会加大对医药企业的监管,未来对这一领域的反垄断成为常态。
违法实施的医药和物流合营
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开信息,宁波誉衡于2016年成立,最终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誉衡药业),主要从事心脑血管系统类疾病药物、骨骼肌肉系统类疾病药物等生产和销售。京东邦能于2015年成立,最终控制人为京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零售、物流、健康等领域从事业务。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8月对宁波誉衡与京东邦能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按照《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宁波誉衡与京东邦能设立合营企业,分别持股70%和30%,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依据2015年度宁波誉衡和京东邦能在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另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016年5月23日,宁波誉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向宁波誉衡、京东邦能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宁波誉衡、京东邦能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违规企业或将面临联合处罚
为了更好的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对国内原料药领域反垄断执法动作很大,先后依法严肃查处了冰醋酸、扑尔敏、葡萄糖酸钙和巴曲酶等多个品种原料药垄断案件。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已经从原料药领域进入制剂领域。
取得独家代理权的医药销售公司也是可能实施垄断行为的高危企业。2021年11月,南京宁卫医药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氯解磷定原料药、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垄断行为,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没款合计658万元。
此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宁波誉衡和京东邦能开出的则是对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罚单。虽然双方实施的生产经营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未对此依法进行申报,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
此外,去年8月28日,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启动了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建设,即医药圈所称的招采“黑名单”。将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配送企业,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商业贿赂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列入目录清单失信事项。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其中,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将被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