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鹏飞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
发布时间:2023-03-11 16:58来源: 未知2023年2月2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杜鹏飞对其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杜鹏飞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成立于2015-10-23,负责人为潘小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MA06M95252,企业地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A座23层),所属行业为保险业,经营范围包含:各种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与机动车辆保险有关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