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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驱蝶为由“偷袭”对方胸部……注意!

发布时间:2023-10-19 14:14来源: 未知

近年来

关于“咸猪手”“性骚扰”的新闻

时常可见

如何预防和处置骚扰行为

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近日

墨江县公安局查处了一起猥亵案件

案情

两次伸出“咸猪手”被罚

今年7月,墨江县男子甲某经亲戚介绍,到女子乙某家帮忙做农活,并暂时住进了乙某家。

其间,甲某趁乙某家人不在,以驱赶乙某身边的蝴蝶为由,用手隔着衣服摸了乙某胸部,乙某大声制止后,甲某离开。

不承想几天后,甲某故伎重施,又向乙某伸出“咸猪手”。乙某强烈反抗,并用手机报了警。

 

接警后,民警迅速出击将甲某抓获。经查,甲某对猥亵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甲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释法

猥亵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责

总有一些人色胆包天,将魔爪频频伸向女性群体,想抓住女性内心恐惧的“软肋”,自以为能侥幸逃脱。殊不知,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然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对“咸猪手”“性骚扰”这些行为绝不纵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猥亵等情节较轻,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聚众猥亵儿童,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或有其他恶劣情节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醒

被害人及时报警敢于控告

法律不仅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列举了性骚扰的行为方式,更说明了受害者的维权途径,即遭遇性骚扰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但不管哪一种维权方式,都需要被害人敢于报警控告。

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一旦遭遇骚扰、猥亵、性侵等不法侵害,不要因为害羞、害怕而选择沉默,纵容违法犯罪行为。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被害人要及时拨打110报警,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揭示不法行为,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