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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 扶贫债产品体系、发行现状与发行实操详解

发布时间:2019-08-08 11:56来源: 网络整理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1)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扶贫专项金融债、扶贫信用债(含专项债和一般债)、扶贫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扶贫债券体系。不同债券品种在发行主体、扶贫方式上存在差异,但其本质均在于更好地发挥金融扶贫功能,帮助更多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致富。不过,考虑到扶贫债券的利好政策较多地集中在信用债领域,且监管层面也更倾向于充分发挥直接融资在扶贫领域的积极作用。鉴于此,本文将着重探讨扶贫信用债券的发行现状及实操。

(2)在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扶贫信用债的发行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加。自2016年初至2019年7月中旬,扶贫信用债的发行数量共计57只,发行规模共计446.1亿元。扶贫信用债发行人的主体评级较多地集中在AAA和AA,债项级别主要集中在AAA级、A-1级、AA+级。扶贫信用债的发行主体共计41家,包括35家地方国企、2家央企、3家民企、1家公众企业,其中城投公司数量在全样本中的占比超出6成,不过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仅有7家。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较多地集中于偿还前期投向扶贫领域的债务,带有明显的“以新还旧”特点。从产品设计来看,债券类型比较多地选择交易商协会主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次是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发改委监管的企业债则运用较少;发行方式以公募为主;债券期限以3年期、5年期为主。

(3)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发行的债券可直接被认定为扶贫信用债,发行实操与一般信用债基本相同,笔者不做赘述。对注册地在非贫困地区的企业而言,则必须证明其所发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金融精准扶贫要求,并列举相关依据,发行实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来看,在发行实操的流程方面应注意以下关键环节:一、募投项目选择or存量债务替换;二、评估项目的扶贫效果;三、合理安排募集资金分配比例;四、债券产品设计;五、落实偿债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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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扶贫债券体系详解

扶贫债券融资可以通过间接和直接两种方式实现。间接的扶贫债券融资方式系由银行机构发行扶贫专项金融债,以充裕银行机构可用于扶贫项目或贫困地区的信贷资金;直接的扶贫债券融资方式则以普通企业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将直接投资于扶贫项目或贫困地区。

1、扶贫专项金融债券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明确要求国开行、农发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长期贷款,中央财政给予 90%的贷款贴息,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为响应文件精神,人民银行推出了扶贫专项金融债这一创新品种,发行主体为国开行、农发行两大政策性银行,发行场所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投放易地扶贫搬迁信贷资金。以农发行为例,其于2018年4-5月间发行了总计规模220亿元的扶贫专项金融债(包含“18农发05”及5期续发债),发行利率为4.13%,其拟投放的项目广泛分布在广西、湖南、湖北、河北、河南、山西、云南、贵州、内蒙古、宁夏等多个省市的贫困地区,共惠及数百万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口。截至2019年上半年,农发行共计发行此类债券960亿元。

除扶贫专项金融债券以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还可通过发行基础设施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等其他类型的金融债,以更大程度地扶持贫困地区企业或项目。

2、扶贫信用债券

扶贫信用债券主要是指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涉贫债券,包括扶贫专项债券和募集资金用途涉及扶贫的一般信用债券。

扶贫专项债券包括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扶贫专项公司债券(由沪深交易所主管),以及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扶贫项目收益债券(由国家发改委主管)、非金融企业扶贫专项票据(由交易商协会主管)。上述三类扶贫专项债券的监管要点如下:①发行人方面:扶贫专项债券均不强制要求发行人的注册地在贫困地区(包括国家级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深度贫困地区”)。②募投项目方面:扶贫专项公司债券仅笼统列举了精准扶贫项目所涵盖的几大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生态环保扶贫等;扶贫项目收益债券未作明确规定;非金融企业扶贫专项票据未具体规定项目所涉及的领域,但明确规定精准扶贫用途应符合人行金融精准扶贫要求,精准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其中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需满足服务区域贫困人口数不低于区域总人口数的10%,产业扶贫项目应通过吸纳就业或签订帮扶协议等方式带动扶贫工作,其他类型的精准扶贫用途也应对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增收有积极作用。③募集资金用途方面:不同类型的扶贫专项债券对募集资金投向有着不同的要求。其中,扶贫专项公司债券对于注册地在贫困地区的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不作限制,对于注册地在非贫困地区的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的募集资金则要求用于精准扶贫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精准扶贫项目贷款,且占比不得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50%;扶贫项目收益债券要求募集资金100%投向扶贫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非金融企业扶贫专项票据则要求发行金额100%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建设、偿还精准扶贫项目借款或补充精准扶贫项目营运资金等扶贫用途[1]。④信息披露方面:扶贫专项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扶贫专项票据均要求进行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扶贫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金融精准扶贫要求的相关依据、预期扶贫效果、具体扶贫计划、投资收益模式、中央及地方政策支持情况等,同时存续期内应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扶贫项目收益债券则未进行具体规定。